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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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乙○○真正應送達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