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6年度基秩字第62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移送人乙○○
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基警分四偵字第09604620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6年7月30日晚間8時50分。
㈡地點︰基隆市○○○路○○○巷50公尺處。
㈢行為: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乙○○、甲○○之自白。㈡卷附照片2張暨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乙○○、甲○○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