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