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甲○○
3巷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7+1)*34*10=6,120)。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4月10日)回溯5年內,每月營業額。
三、依法應受扶養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及該應受扶養人財產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12日起至97年4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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