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46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