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榆璇 (原名: 鄭娟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