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俊彥 、 林貴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貴雄之債權讓與通知(債權催收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俊彥、林貴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