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抗告人 陳漢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盛招 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