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依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簽訂「基因標記高效能診斷平台」技術移轉權利義務讓與同意書取得之技術授權法律關係不存在;(二)確認被告依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簽訂「分子標記快速檢測裝置」技術移轉權利義務讓與同意書取得之技術授權法律關係不存在;(三)被告不得使用、製造、販賣「基因標記高效能診斷平台」、「分子標記快速檢測裝置」技術權利,包括但不限生產、銷售「酵素型基因晶片檢測試劑組」;(四)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1,524,54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查原告第(一)(二)(三)項聲明之目的均在於確認被告無權使用上開技術及享受上開技術所衍生之利益,其訴訟利益應認同一,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第(四)項聲明請求返還1,524,541元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前已繳納16,14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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