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36號抗告人 黃大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儀芳 間因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5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家暫字第36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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