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舜 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