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醫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明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