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醫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醫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明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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