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00號
原告 賴冠戎
訴訟代理人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思仿 律師
被告 楊義禾
訴訟代理人 張喻翔
被告至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7,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