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 邱紫枝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6+1)*34*10=2,3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又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3月10日起至10
5年3月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5年3月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協商條件:分80期、利率0%、每期還款13,353元),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社會福利證明書、存摺封頁及內頁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每月計程車油資等單據證明,並請釋明每月聲請人營業收支(計程車)係如何計算得出(請列出計算式)以及聲請人之靠行車行、平常跑車運送之範圍。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及應詳細說明居住所在之房地係屬何人所有、又係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該租屋處處,何以僅需負擔每月3,500元之租金?等事項,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繳交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數額及使用情形為何,以及有何正當理由不能用以優先清償銀行無擔保債務?並請檢附相關資料供參。
十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名下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之田地、同地段78之土地之最新交易現值約為若干,以及有何正當理由不能變賣用以優先清償銀行無擔保債務?等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鑑價報告)到院供參。
十二、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按依卷附中國信託銀行民事陳報狀所載,聲請人似尚積欠其現金卡債權176,765元,見本院卷第38頁)、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