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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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28號原告 傅金龍 上列當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向本院起訴,然未於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