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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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 李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清發 於民國81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許清發、麥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新臺幣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4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於81年間,債務人許清發、麥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麥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新臺幣8,600,000元,因未依約繳納本息,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尚欠本金新臺幣17,265,7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茲上開抵押物於84年5月18日經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進福,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8
063、18064號債權憑證影本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335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7月8日通知債務人許清發之繼承人 許温鈴 、 許國榮 、 賴許坦 、 許秀桃 、 許秀雀 ,麥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郭梅香 、 陳清江 、 陳盟昌 即 陳聰法 ,及於同月28日通知相對人李進福,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許清發之繼承人許温鈴等5人、麥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梅香等3人及相對人李進福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李進福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轆││814│林│20688│全部│李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