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0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佑新欣業有限公司、 林俊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佑新欣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