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 張凱婷 被告 蔡協岑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50萬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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