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林西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貫澤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