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07號

111年度潮簡字第919號

原告 黃美菁

林祈伶

被告 謝松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11年8月9日」,應更正為「111年8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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