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上訴人即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儀南 即亞堤商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