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告 黃儀南 即亞堤商行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複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民事起訴狀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數量,與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16日勘驗結果並不相符,其原因為何?被告對於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單價有無意見?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