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鄭念民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0年2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0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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