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原告請領加油款項及買菜費用之請款單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