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郭秀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零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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