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03號聲請人 卡西那 即澳大利亞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已附資料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一、股東名冊。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三、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期間賸餘財產分配表。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