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展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