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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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李國生 即夏威夷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9,900元,該裁定已於95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