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10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僅有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兩造應分別負擔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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