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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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7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8至10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固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馬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0之罪固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前開各罪之應執行刑。準此,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各罪之犯罪時間非距甚長,與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6年8│澎湖地院107│107年2月│同左│107年3月│是│││駕駛致交│3月│月9日15│年度簡字第2│8日││7日││││通危險罪││時許│號│││││├─┼────┼────┼────┼──────┼─────┼─────┼─────┼────┤│2│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06年8│澎湖地院107│107年2月│同左│107年3月│是││││2月│月9日15│年度簡字第2│8日││7日││││││時40分許│號│││││├─┼────┼────┼────┼──────┼─────┼─────┼─────┼────┤│3│毀棄損壞│有期徒刑│106年8│澎湖地院107│107年2月│同左│107年3月│是││││2月│月9日15│年度簡字第2│8日││7日││││││時40分許│號│││││├─┼────┼────┼────┼──────┼─────┼─────┼─────┼────┤│4│妨害公務│有期徒刑│106年8│澎湖地院107│107年2月│同左│107年3月│是││││3月│月9日16│年度簡字第2│8日││7日││││││時2分許│號│││││├─┼────┼────┼────┼──────┼─────┼─────┼─────┼────┤│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7│澎湖地院107│107年5月│同左│107年6月│是│││防制條例│3月│月1日或│年度馬簡字第│11日││12日││││││2日19時│77號│││││││││許││││││├─┼────┼────┼────┼──────┼─────┼─────┼─────┼────┤│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7年1│澎湖地院107│107年5月│同左│107年6月│是│││防制條例│3月│月7日20│年度馬簡字第│11日││12日││││││時許│77號│││││├─┼────┼────┼────┼──────┼─────┼─────┼─────┼────┤│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7年1│澎湖地院107│107年6月│同左│107年8月│是│││防制條例│3月│月30日18│年度馬簡字第│22日││4日││││││時許│122號│││││├─┼────┼────┼────┼──────┼─────┼─────┼─────┼────┤│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10│澎湖地院107│108年5月│同左│108年6月│否│││防制條例│3年7月│月17日23│年度訴字第│22日││11日││││││時56分許│30號│││││├─┼────┼────┼────┼──────┼─────┼─────┼─────┼────┤│9│藥事法│有期徒刑│106年9│澎湖地院107│108年5月│同左│108年6月│否││││6月│月下旬某│年度訴字第│22日││11日││││││日23時│30號│││││├─┼────┼────┼────┼──────┼─────┼─────┼─────┼────┤│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9│澎湖地院107│108年5月│同左│108年6月│否│││防制條例│3年7月│月底某日│年度訴字第│22日││11日││││││23時│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