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虔綸 即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
張泮香 即高登教育機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