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碧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碧霞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5月
3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2年5月6日2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之 田鴻昭 所經營之「統一便利超商」,趁田鴻昭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架上「 莉婕 造型噴霧」1罐、「格力高巧克力棒」2盒、「不二家巧克力棒」2盒、「跳跳糖」3包、「 張君雅 小妹妹零食」1包、「7-11碳燻烏梅李」1包、「7-11菲律賓芒果乾」1包、「7-11梅山青脆梅」1包、「7-11小紅莓」1包、「蒜茸花生」2包、「五香花生」1包、「砂炒落花生」
1包、「蒜味花生」1包、「盛香珍小魚乾花生」1包、「三葉超大葡萄乾」1包、「森永多樂福水果糖」1包、「雀巢奇巧迷你巧克力」2包、「QQ巧克球(草莓口味)」2包、「金莎巧克力」1盒、「加州金牌黑棗」1包等物(價值共計新臺幣1,177元),得手後未結帳即欲離去。 嗣田鴻昭 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碧霞業於102年8月19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