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原告 徐景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張安婷 律師被告 張紘瑋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被告張紘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