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3年重訴字第33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本院以94年重上更(七)字第88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2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7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照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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