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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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