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黃雅惠 被告 王蒼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黃雅惠 被告 王蒼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