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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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鄭美育 兼法定代理人 劉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美育及劉金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3,6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