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理人 丁鈺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德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