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楊小虹
被告 黃啓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
法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楊小虹
被告 黃啓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
法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