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

原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

被告 葉立騰

李瀚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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