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
原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
被告 葉立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
原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
被告 葉立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