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楊漢鵬
訴訟代理人 洪任鋒 律師
被告 徐梓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梓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
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楊漢鵬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原告手寫書狀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