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楊漢鵬

訴訟代理人 洪任鋒 律師

被告 徐梓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梓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

  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楊漢鵬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原告手寫書狀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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