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宏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宏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宏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執行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4年1月9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9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李宏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誣告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08年7月1日前某時至108年8月29日

108年11月22日、108年9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17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7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9月30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7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36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671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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