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上訴人 陳建民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一造辯論終結;被告提出診斷證明具狀陳明因心臟病前往急診以致未能到庭,聲請另訂審理期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