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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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巫花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玉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