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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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9、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潔原名陳心蘭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沛潔、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沛潔(原名陳心蘭)、甲○○所犯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中亦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為協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