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4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208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罪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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