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34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