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確定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95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96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7月24日法矯字第0960902789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