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70號聲明人乙○○○
戊○○己○○庚○○丁○○丙○○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