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94年9月2日假釋出監,此有卷附本院86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88年度撤緩字第1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減刑部分於法不合,另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罪宣告刑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犯罪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依法自難准許,故本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